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上海人民出版社《简明工业经济辞典》第142页(643字)

是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管理中的一项根本制度。

它是企业中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企业的一切组织,必须置于党委统一领导之下,企业中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在党委会上进行充分讨论,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集体的经验与智慧,作出决定,然后由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或有关方面按照个人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执行。

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党委进行督促和检查。

企业党委对于生产行政工作的领导,就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綫、方针、政策,依靠企业的行政领导、依靠群众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布置的任务;讨论和决定企业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对国家计划、上级指示、企业党委决定的执行。

为了贯彻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还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负责日常的生产指挥工作,以保证有效地组织和具体地领导生产;同时,在企业的各级行政组织中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它是生产行政管理上的厂长负责制的基础。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旣能保证党对企业的绝对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厂长以及一切组织的力量;旣有高度的民主,又有高度的集中;旣有严格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又能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群众路綫的工作方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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