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宣言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希望出版社《世界儿童文学事典》第69页(2070字)
1959年11月2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
原文如下:
弁言
兹鉴于联合国人民曾于宪章中重申其对基本人权及人格尊严与价值之信念,并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复鉴于联合国曾于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人人有权享受该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意见、国族或家世、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而有所轩轾。
复鉴于儿童之身心尚未成熟,于出生前后均需要特别保障与照料,包括适当之法律保护;
复鉴于此种特别保障之需要,业经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载明,并经世界人权宣言及办理儿童福利之专门机关与国际组织之规章予以承认;
复鉴于人类对于儿童负有尽其所能、善为培育之责任,大会爰颁布儿童权利宣言,以期儿童能有愉快之童年生活,并为其自身利益及社会利益而享受本宣言所载之权利与自由,同时促请父母、男女个人、民间团体、地方当局与国家政府,依据下列原则,逐渐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以承认并竭力维护此等权利:
原则一
儿童享有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所有儿童,绝无例外,一律有权享受此等权利,不因其本人或其家庭之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意见、国族或家世、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有所轩轾或歧视。
原则二
儿童应享受特别保护,并应以法律及其他方法,予儿童以机会及便利,使其能在自由与尊严之情况中,获得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及社会各方面之健全正常发展。为此目的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之最高福利为至上之考虑。
原则三
儿童自出生时起,即有权取得一个姓名及一个国籍。
原则四
儿童应享受社会安全之利益。儿童有权在健康中生长发育;为此目的,应予儿童及其母亲以特别之照料与保护,包括适当之产前及产后照料。儿童有权获得适当之营养、居住、娱乐及医药服务。
原则五
儿童在身心或社会方面受有缺陷者,应按其个别情形,予以所需之特殊矫治、教育及照料。
原则六
儿童需要爱与了解,以利其人格之充分及和谐发展。
儿童应尽可能在其父母之照料及责任下成长,且无论如何,应在慈爱及精神与物质安全之气氛中成长;幼龄儿童,除特殊情形外,不应使其与母亲分离。社会及政府当局对无家庭或未获适当抚养之儿童,负有特别照料之责任。对于人口众多家庭儿童之抚养事宜,由国家及其他方面资助之。
原则七
儿童有受教育之权,至少在初等阶段其教育应为免费强迫制。儿童所受之教育,应足以促进其一般修养,并使其能在同等机会之基础上,发展其能力、其个人判断力、其道德及社会责任心,而成为社会之有用分子。
负儿童教育与辅导责任者,应以儿童之最高利益为其指导原则;此种责任首应由父母负之。
儿童应有游戏及娱乐之充分机会,其游戏及娱乐当求达成与教育相同之目标;社会与政府当局应尽力促进此项权利之享受。
原则八
儿童在一切情形下,应在最先受保护与救济之列。
原则九
对儿童应加保护,使不受一切方式之忽视、虐待与剥削。
儿童不得作为任何方式之贩卖对象。
儿童未达最低适当年龄前,不准雇用;绝不得令其或许其从事任何足以妨害其健康或教育,或阻碍其身心或道德发展之职业或工作。
原则十
儿童应受保护,使不熏染可能养成种族、宗教及任何他种歧视之习俗。
儿童之抚育,应陶冶其了解、容忍、人民间友谊、和平及博爱之精神,并使其充分明了当以所具精力与才干为人类同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