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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433页(315字)

国家行政领导人员由于在行政机关中处于一定的职位,具有一定的职权,而对国家负有的一定责任。

领导责任分:①法律责任。②普通责任。行政领导人员若违反一般民法和刑法的规定,则由法院依据民法和行法予以惩罚。若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则由行政机关或其它特定机构根据行政法予以惩罚。

这些均称之为正式的法律性的领导责任。至于普通责任,则不触犯正式的法律,而仅涉及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的问题,这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法律责任属于个人,他人不能为之分担或互换。至于普通责任,属于道德观念范围,没有法律的含义,行政人员之间是可以分担的,上级也可以为下级承担一定的责任。人们所讲的责任感多指普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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