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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原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307页(628字)

亦称“例外管理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应向上级请示的管理原则。企业一般是通过规章制度和计划目标实行管理的。

在正常情况下,即没有例外情况时,企业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原规章制度和计划目标办理,不必向上级公司报告。

反之,遇到特殊情况,即原规章制度不符合或超越自己权限的例外情况时,应请示上级公司批准方能办理。

这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原则在西方称之为:“例外管理原则”。如一个企业的办事权限,应明确哪些是不必向上级公司请示而可自行承办的事项,哪些是在例外情况下经请示后方能办理的事项,或者遇到特殊情况,可先办理、后请示的例外情况。

例外原理的核心是明确企业部门的决策范围和决策权限,同时,减轻高层管理人员的负担,使其能集中精力考虑和研究经营方向等大的问题,以促进企业更快向前发展。

科学管理中委托责任权限,实行分权,而领导者只处理例外偶然情况的一种管理形式。

其主要内容是高层经营领导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对日常反复出现的例行事务,制订出一套完整的、严密的处置手续,并把处理权限和责任下放,委托下级人员处理,企业最高领导人仅保留对例外偶发事件的决定、监督或控制权。这样做的好处是,最高层经营领导能够摆脱日常例行事务,有充分的时间集中精力考虑重大事项,确定经营方针。下层管理人员对于不违背经营目标的事务,根据授权原则,按照职权范围和规定手续,无需请示上级,即可及时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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