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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197页(551字)

人在思维或社会实践中获取新成果的能力。

创造力的表现多种多样,比如制作新工具,开发新产品,创作新作品,设计新方法,提出新思想,建立新理论等。一般地讲,创造力具有六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普遍性。人的大脑机能是人体创造力的物质基础。从广义上讲,人人都有创造活动,人类的创造性活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二是具有时间性。考察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总是与人的主体的发生和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主体的死亡,这个人所具有的创造力也将随之消逝。因此,从微观活动看,创造力活动是一种一去不复返的能力。

三是具有社会性。创造力不仅仅是人的自然属性,而且是人的社会属性,更多的是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殊能力。创造力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四是具有时代性。

创造性活动是时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的反映,创造成果总是同时代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五是具有能动性。

创造活动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密切相关,受人的意志、感情、情绪和其他心理因素所支配,在特殊的情况下,能发挥异乎导常的作用。六是具有可开发性。

创造活动的本质与机理有客观规律可循,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教育和训练,加以开发、培养,产生很好的效果。有的学者认为,创造活动是智力构成的核心,是智力因素中最为积极、能动性最强的一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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