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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制度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57页(570字)

从1998年开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先后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运动员伤残保险。

普通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获3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最高可获赔偿60万元;同时,即使在非训练、比赛时发生意外伤害,每名运动员也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偿。保险期从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开始,一直到其国家队生涯结束。

1998年上半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涉及“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这一崭新险项的关键性文件,这是中国体育保险(关于运动员保障)的雏形。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改变商业保险模式,推出内部互助保险,在全国12个省市试点的同时,对伤残等级标准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按运动项目伤残风险实行了分类缴费。

2002年,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004年3月7日,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体育保险的经纪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京成立。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将从事保监会批准的所有保险经纪业务,主要以运动员保险、赛事保险、体育保险咨询为主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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