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简介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43页(1003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
《决定》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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