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49页(495字)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中国政府积极整合相关领域的职能,建立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制,实现了核安全、辐射环境和放射源的统一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辐射源、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废物积极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在核设施集中地区设立了6个派出机构,各省环保部门也设有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实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核安全技术后援单位人才培养和引进,目前,全国已有约1300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在核设施安全监管方面,中国政府采用国际通用做法,实行严格的安全许可证制度。“十五”期间,中国政府在“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核电发展方针指导下,实现了“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受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和污染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的目标。
10年来,中国建设了7座核动力厂、15台发电机组。在此期间,中国的核安全监管水平逐渐提高,工作不断深入,确保了在役核设施安全运行,有效控制了在建核设施建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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