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724页(182字)
又称“严格责任制”。
主观责任制的对称。飞行事故或损害的发生,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一律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除非旅客的死伤是由其本身健康状况所引起,或货物和行李的损失是由其本身属性、质量和缺陷所致。最早见于1971年的“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其特点是:在赔偿中针对旅客规定一个固定的赔偿限额,但这个赔偿限额不可以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