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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检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13页(348字)

检疫机关依法对邮件检疫的权利和责任。

目的是为防止病疫细菌通过寄递的邮件传染、扩散,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具体要求:①国内邮件除致病力强大的毒菌不得邮寄外,其他医学和畜医应用的细菌、病毒、毒素及接种动物的尸体解剖材料,凭单位证明,严密封袋后,可准寄递,检疫机关可不检疫。

②进出口国际邮件,凡寄往与中国签订植物验疫和植物保证双边协定的国家的包裹、小包,应由寄件人随附植物验疫机构所发的验疫证明,才能出口。

③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的邮件应由植物验疫人员进行验疫,并在危件上加盖“邮寄植物验疫放行”印章后才能转发投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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