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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724页(262字)

又称“过失责任制”。

国际航空运输发生飞行事故针对旅客、货物和行李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飞行事故或损害的发生是承运人的主观过错所致,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飞行事故或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而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并且能证明自己和自己的代理人为避免飞行事故或损害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应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最早见于“华沙公约”。其特点是:在赔偿中针对旅客规定一个固定的赔偿限额,且这个赔偿限额经旅客和承运人特别约定可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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