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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97页(391字)

通称“华沙公约”。

有关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生效,共5章41条。对运输凭证(客票、货运单)的格式、适用范围以及承运人的责任及联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公约对事故责任采用过失责任制,即在事故中除非承运者能举出他没有责任的证明以外,承运人都有责任,应该对旅客和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是有限度的,并对最高赔偿金额做了限定,对每一旅客的最高赔偿额为12.5万金法郎,对行李和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为250金法郎/千克等。

这个规定充分考虑了旅客、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它的基本原则今天还在使用,有120多个国家签署加入。中国已于1958年签字加入。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公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已不适用,参加各国对此多有意见。1955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对赔偿的限额及计算单位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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