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书籍:交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9页(293字)
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作为责任限制主体对运输过程中因为过错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依法限制赔偿责任的制度。
国际上,规定承运人享有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公约是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及其1976、1990议定书和2002年修正案,在最新的修正案中,每名旅客赔偿限额已提高到40万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 drawing right),并要求船公司必须加入每名海难旅客25万特别提款权(SDR)的强制保险。中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和议定书,但中国《海商法》第5章第117条和第11章第211条采用了公约规定的相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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