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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8页(285字)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法律制度。

为了统一各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努力下,先后通过了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并参加的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中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基本上是按照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拟定的。除上述责任限制公约外,国际上于1962年和1969年分别制订了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限制公约和油污民事责任公约,适用于核能损害和油污损害的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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