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2页(186字)
“最终证据”的对称,又称“表面证据”。
可解除其提供者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具有最终说服力的证据。即初步证据可以被充分的相反证据所推翻。
如中国《海商法》规定,在提单未经转让的情况下,提单上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是承运人按此状态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可以推翻提单的记载。
参见“最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