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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9页(247字)

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含班轮运输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承运人应当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适航义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义务的履行作为承运人可主张法定免责事由的前提条件,由于承运人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未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能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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