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7页(262字)
“推定全损”的对称。
被保险人利益发生完全毁损的一种状态。其构成的条件是:①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如船舶沉入海底、货物装卸时落入水中而不能捞回。
②保险标的已丧失商业使用价值,如运输的茶叶经雨水或海水渍泡后,原物虽存但已无饮用价值。③被保险人对丧失的保险标的已不能收回,如船舶被劫走、货物被扣押等。
④船舶失踪后2个月后仍无音讯时,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保险标的确实已经完全丧失或者不可避免地要完全丧失。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实际全损时,应同时转让代位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