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69页(207字)
又称“义务救助”。
专指船舶、飞机对海难遇险人员的救助。国际、国内法律都规定:船长在收到遇险船舶、飞机、救生艇筏的遇难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但有权从被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被救助方所得到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