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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0页(289字)

又称“救助义务”。

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的船长收到船舶、飞机、救生艇、救生筏等的遇险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全速前往,尽力救助遇难人员的义务。该项义务既是人道主义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船长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会受到舆论谴责乃至承受法律后果。但下列情况除外:①接到遇难船已要求他船救助的通知。

②接到不再需要救助的通知。如果船长因故不能前往救助,或因情况特殊认为前往救助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必须将未能前往救助遇难人员的理由载入航海日志,并承担有关方面可能要求船长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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