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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价报备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65页(185字)

要求班轮运输经营人应当向一国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其公布运价以及协议运价的一种制度。

根据该制度,通常前述运价应当在报备后一定时间方可生效施行,而且只能执行生效的运价。协议运价的报备应当包括具体的运价因素和协议当事人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其生效时间通常比公布运价要短,条件也相对宽松。目前,全球主要有中国与美国采取运价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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