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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卸货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60页(405字)

承运人可应有权控制货物运输之人的要求,于约定的卸货港之外的港口卸货。

若签发提单,根据《海商法》有关规定,承运人必须依照所签发的提单记载的向合法的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因此有权要求变更卸货港之人应为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由于变更卸货港是权利人要求背离提单记载事项履行合同,而正本提单不止一份,每份具有相同之效力,故应当于交付货物之时收回全套正本提单。若未签发提单,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变更卸货港,并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托运人此权利的行使应当是合理的。

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否签发提单,对于承运人因变更卸货港所受到的损失,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应予以赔偿。

于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往往对于此种情况收取变更卸货港附加费,并由对方负担增加的费用,而由于变更卸货港导致航程缩短的,仍应按原航程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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