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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船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6页(351字)

定期租船合同中租船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船舶交还船东的义务。

NYPE93范本第10条规定还船时的船舶状态应是相似的完好无损状态,正常磨损除外。一般合同还约定还船检验所需时间和费用的划分,并根据还船检验报告来对照交船检验报告中的船舶状态,发现哪些属于正常磨损,哪些属于非正常磨损,租船人应对非正常磨损的船舶损坏进行修复或负赔偿责任。许多合同范本中还约定租船人应提前多少天通知船东该轮的预计还船日期和港口,以便船东作好接船准备和安排下一合同。同时,为进一步界定还船地点,通常还应规定还船港口内的某一具体地点。

例如,“出港引水员下船还船”,“还船准备就绪的时间地点”,后者表示船舶卸完货,航行准备就绪时还船,租金计算到此结束,此后的出港费用则由船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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