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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港口习惯速度装卸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3页(336字)

租船人以当时当地港口的习惯速度尽可能快地装货或卸货。

这是船东和租船人对装港和/或卸港装卸时间风险约定的一种表示方式。本条款意味着船舶在装港装货或卸港卸货时间风险转移至船东一方。

租船人只要以当时当地港口装卸条件尽力装或卸货即已尽责。由于非租船人能控制以及无过失的原因(例如,港口拥挤)使船舶等泊或无法作业的时间损失,租船人对此不负责任,而由船东承担该时间损失。因此在本条款下,不存在滞期和速遣问题。但若因租船人原因或过失使船舶等泊或无法作业的时间损失称为滞留损失(damages for detetion),则应由租船人负责赔偿船东。

例如,货物没有报关而无法装船使船等待的时间损失,租船人不能及时接货,使卸货中断的时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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