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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44页(372字)

1988年3月1日至10日,国际海事组织在罗召开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旨在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

公约规定对船舶的适用范围包括任何种类的非永久依附海床的船舶,但军舰、政府拥有经营的船舶除外;公约所指非法行为包括用武力及武力威胁夺取或控制船舶,对船上人员施加暴力,毁坏船舶,放置能毁坏船舶及海上航行设施的物体,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航行安全以及犯有这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还包括唆使、威胁或同谋行为。为严惩罪犯,公约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并采取“不引渡即起诉”原则。公约除前言外共21条,自1992年3月1日起生效。

中国政府于1991年8月20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批准通知书,通知书中声明不受该公约第16条第1款关于将争端交国际法院判决的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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