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14页(206字)
由于某种原因邮政企业无法投递给收件人的邮件。无法投递原因有:邮件上收件人地址不详或错误;原书写的地址无此收件人或无此地址;收件人单位已撤销,又无合法代收单位;收件人死亡,又无家属代收;收件人拒收或拒付应付邮资;局内投交的邮件保管期已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等情况。无法投递的函件应退还寄件人,无法投递的包件应按寄件人在详情单位上所标注的意见处理。没有标注的,作退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