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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专用标志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11页(226字)

国家以法律赋予邮政部门的专用标识和志号。包括邮电徽、邮旗、邮政胸章、臂章等。为了便于邮政部门执行任务,进行工作,易于识别,得到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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