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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没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909页(191字)

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传递的物品,在投交收件人之前,由司法机关或海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将其部分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没收国内邮件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海关依法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时,应出具没收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收件人及相关邮政企业或邮政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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