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655页(272字)
适航部门规定用于管理航空器噪声水平的基本准则。由于噪声影响人的身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自20世纪70年代起欧美国家都制定了噪声适航标准。噪声超标的航空器要限期分阶段退出航空市场,如美国联邦航空条例36部规定分三阶段降低航空器噪声,1985年开始的第一阶段使当时一半以上的商用飞机受到影响,并促使一些旧型号飞机(如波音707)在美国停止使用。目前已进入第3阶段,该项立法有效地把民航飞机的噪声降低到公共环境噪声水平,促进了民航飞机制造技术的进步。中国的噪声适航标准(CCAR-36部)尚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