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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95页(414字)

简称“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协调世界民用航空领域中各种经济、技术和法律事务,并制定国际民航领域中通行的技术标准和航行准则的政府间国际组织。1947年4月4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通过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进行工作,并通过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共同经营导航设施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开展活动。大会由该组织185个(2000年)成员国组成,每个成员国有一个投票权。大会至少每3年由理事会召开一次,决定该组织的政策并通过预算。理事会由大会选举的33个国家组成。秘书处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和行政服务5个局,并在各大洲分设6个地区办事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定期刊物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报》。中国是该组织创始成员国,并于1974年当选为理事国,此后,多次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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