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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租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8页(314字)

期租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事项引起租船人不能使用船舶时租船人停付租金的条款。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93格式第17条约定的停租事项有:高级船员或低级船员的不足、不为或罢工,物料缺乏、火灾、船舶、机器或设备故障或损坏,搁浅、船舶被扣引起的滞留,船舶或货物海损事故引起的滞留(除非货物海损事故由货物固有缺陷、质量或缺点引起),为了检查或油漆船底的进干坞,或其他阻碍船舶全面工作的相似原因。当列明停租事项的发生使租船人不能使用船舶时,租船人对损失时间停付租金。NYPE停租条款被认为是一条“净”时间损失停租条款,它是指从各停租事项发生直至船舶恢复有效状态提供服务间的净时间损失可停付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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