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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3页(412字)

当事人约定的船舶所有人使船舶装货或卸货而不收取额外运费的期限。航次租船时间风险在船东一方,航次完成时间长短与船东经济效益紧密相关。因此,一般合同中会规定装卸时间,租船人应在此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工作,若不能按时完成,则超过时间为滞期,租船人应支付船东约定的滞期费;若提前完成装卸作业,提前时间为速遣,船东应支付租船人约定的速遣费。租船实务中,也有合同约定装货港的装货时间,而卸货港为“按港口习惯速度”(CQD:customary quick despatch),或者两者相反,或者装卸两港均为CQD。该CQD的约定表示租船人不承担装货和/或卸货的时间风险。装卸时间起算的起码条件有:①船舶必须是一艘“到达船舶”。②船舶已准备就绪可以装货或卸货。③已递交有效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当船舶符合上述三条件后,扣除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间(notice Time),装卸时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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