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2页(240字)
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因约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不安全时可驶往附近安全港口装货或卸货的条款。“金康(GENCON)”1976年或1994年合同范本第1条均规定,当船舶不能安全到达和持续安全浮泊在合同约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时,船东有权将船舶驶往附近港口装货或卸货。根据国际上一些判例原则,港口暂时性的不安全不足以使船东行使附近港的权利。船东选择的附近港必须考虑到租船人的方便和利益,即有利于船东和租船人利益的最邻近的安全港口,而无距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