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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0页(276字)

又称“船壳租船”。由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船人占有、使用和营运,租船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租船业务方式。其特点是:租船人负责配备船员及船员工资和伙食等;租船人负担船舶营运费用,而船舶保险费和船舶检验费可约定由何方承担;光租船舶可以是一艘将要建造的新船,为此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承租双方还可约定租用购买协议(hire and purchase agreement),表示该船在租期结束、租船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后,已购得该船和所有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价已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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