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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41页(254字)

在不高于61℃时作闭杯试验或不高于65.6℃时作开杯试验能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在溶液或悬浮物中含有固体的液体(如油漆,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而分在其他类别中的物质),包括在处于或高于闪点温度下交付运输的液体和在液态时需加温交付运输的物质(在处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的某一温度时会释放易燃蒸气的物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易燃液体列为第3类危险货物。但不必将具有闪点为35℃以上、不使燃烧持续下去的液体视为易燃液体。参见运输一般“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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