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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34页(282字)

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家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4海里,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对公约列举的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等多项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并对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惩治。1992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了防止和惩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使管制权,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在毗连区内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籍船舶行使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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