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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道路交通公约(日内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74页(747字)

1949年9月19日在瑞士的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道路与机动车运输会议上签订的国际间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多边条约。该公约生效后,有关缔约国于1926年4月24日在巴黎签署的有关机动车交通的国际公约和1943年12月15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全美洲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公约被终止。共7章35条,10个附件。其基本内容有: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各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国际车辆在其国家的道路上通行,但禁止特许异国的机动车或驾驶员在其领土内连续停留满一年。第二章道路交通规则,规定了禁止驾驶员、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采取危害和阻碍交通运行的行为。同时对车辆的行驶、超车、会车、停车、装载以及机动车的灯光作了有关规定。第三章交通标志与交通信号,规定了各签约国在道路上设置的标志和信号须一致,并要限制交通标志的设置数量和种类,禁止在交通标志上附加通知与广告。第四章国际交通机动车与挂车条款,规定了入境登记表的内容、车辆牌号的设置位置等。第五章驾驶员须知,规定了异国驾驶员入境须持国际驾驶证,并对持国际驾驶证者的交通违章的处罚、违章记录、离境发还驾驶证等作出规定。第六章骑自行车人须知,对自行车的车闸、车铃、车灯、反光标志牌的安装作出规定,并规定自行车禁止安装音响报警设备。第七章最终条款,规定了公约的签字、批准、生效、修改、废止、裁决、声明等有关事宜。该国际公约的签订,使道路交通在世界各国的统一迈出了一大步。它为世界各国道路交通规则的制订提供了通用的基本规则,给各缔约国的国内道路交通管理立法留有很大余地,且易于掌握和应用。中国、美国、前苏联、法国、英国等69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由于该公约缔约国多,调整范围大,在调节和规范国际道路交通活动方面至今仍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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