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271页(632字)
为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条例。2004年8月18日由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60条。条例规定公路发展应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在公路网的构成中非收费公路应占主导地位,收费公路只是一种补充。建设收费公路应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是:高速公路除市区至机场外连续里程30km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km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m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m以上。收费站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收费站;在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小于50km。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地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地区最长不得超过30年)。收费标准应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条例还对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的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作了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