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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新技术革命辞典》第326页(413字)

专利权、商标权及版权等无形财产的专有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二者又统称为工业产权。版权也称着作权。各种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法律特点,它们都具有专有性(独占性),这种权利只有权利人(发明人,有商标仅的公司或个人、作者)享有,非经木人同意,任何其它人不许享受。通常所说的发明不许仿造,商标不许假冒,作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翻版,就是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障的体现。

这种权力都有时限,得到法律认定后到一定年限(10年30年或50年),即失去效力。从国际法上看,知识产权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经过一个国家认可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只能在该国境内受到法律保护,不具有城外效力。

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为扩大工业产权及文学、艺术、版权的保护,以便对外扩张,从19世纪未期起,陆续经过协商,制订了一些有关工业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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