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江西教育出版社《古书情节辞典》第376页(210字)
一个少妇嫁到人家几个月,丈夫即去世。她急着再嫁,公公婆婆不许,告到官府,公公说应以三年为期,官府批准。女家父母又告到官府,说女儿在婆家生活困苦,官府还是不准立即再嫁。有一个讼师对女家父母说:“你多给我钱,我写一状,必准。”女家父母给了很多钱。讼师写一状,叫少妇拦着轿子告官。状词写道:“我不幸,夫死早,婆婆多病,公公年纪不太大。哀哀上告。”县令见了状子,立准马上再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