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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2页(283字)

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清咸丰八年)6月1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30款。主要内容为:(1)清政府若准其它国家公使驻京,应允美国一律照办;(2)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3)耶稣教教士可自由传教;(4)确定领事裁判权;(5)扩大给美国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予他国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此条约使美国获得一系列特权,扩大了在中国的侵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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