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429页(276字)
威廉·燕卜荪在其着作《意义含混的七种类型》中首次提出。
它被认为是诗的语言的具有定义性质的特征。含混是语言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在诗歌中尤为突出。
瑞恰兹认为对科学语言的要求不一定适合于诗歌语言。
在诗中内容与形式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在一定程度上是随意的,因此便出现了语义含混的情形。
含混有同音异义、一词多义等类型。语言愈是凝炼、简约,其意义愈是含混,所以诗的语义结构层次特别丰富多样,其意义的多重性应借助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剖析。在传统理论中“含混”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弊病,而在现代文学理论中它已成了一个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