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体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315页(1045字)

一种无以名状的超常性或极限性心理感受,因其对象逸出一般的经验、知识范围,具有某种超自然、超现实、超自我的特性,故也可称之为超验体验,即主体对某种超验存在的既直接又抽象的领悟,多发生于宗教体验及带有宗教倾向的审美高峰体验和性爱体验之中。

斯特斯认为,神秘体验是“无形、无状、无色、无味、无声”的,不可能用语言表达出来,因它无法与感觉——理智的体验进行比较,就“必须要把心灵感应、预见及超人的洞察力排除在神秘体验范围之外”,据此,梦、幻觉、妄想及遥感、传心术等人体特异现象亦可相应排除。在斯特斯看来,神秘体验超越了时间和空间,指向一个“永恒的时刻”,虽然它并不必然与神灵相关,但总仿佛和虚无或无差别的统一、圆满联系在一起。第一次在心理学意义上研究这个概念的是威廉·詹姆斯。他描述了神秘体验的四种特征:一是否定性特征,没有什么语词能对等地描绘出这种体验;二是理性特征,即作为体验结果能获得一种新知识;另两个特征是短暂性和拨动性等。

后来,格尼塔·拉斯基又把这种忘我的欣喜迷狂境界描述为“快乐的、短暂的、出乎意外的、罕见的、有价值的、令人惊奇的”,好像是从“超自然”根源里产生出来。关于其产生机制,不少学者(如S·阿瑞提等)赞同拉斯基所说的“过度相信”的看法,即如同宗教徒通过启示直接与神接触一样,神秘体验者希望实现的神圣信念或至高无上的价值在体验中真实地抵临了,借助顿悟,体验者感到有一种超自然的力在召唤他和护佑他去完成自己的使命。

在此,首先是一般的宗教或信仰方面的准备活动;其次是过度相信的状态和对启示的期待;最后是把自我置于一种恍惚状态以激活原始机制,即施行自动催眠——乃是形成神秘体验的三个最主要的主观条件。在艺术创造过程中,神秘体验时有发生。

它既不是巫师、通灵者的特殊禀赋,也不是一般的内觉或意识变更状态;既不是信息的超自然传送,也不是用传统观念无法解释的个体心理现象。作为一种向“不可能”领域掘进的精神探索和语言冒险,艺术本身就介乎现实与神话、经验世界与超验世界、可感知事物与不可感知事物之间,而神秘体验正是主体由前者跃向后者的心理契机,也是他在性维度或神性维度上实现艺术创造本质的中介之一。

一切创作或审美活动中的迷狂或灵感现象,若与某种对非实体存在的敬畏感和纯净而完善的幸福感联系在一起,便可被视为神秘体验。此体验乃是艺术家的幸运,它不仅开拓了情感、意识、形象的新领域,而且增强和丰富了主体的人格,并使之在安祥中达成对生命意义的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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