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309页(738字)
中国古人对于文学本文创作和接受效果的要求和准则之一。
它最早出现在荀子的《劝学》中,但仅指托身。唐、宋以后,广泛被用于文学创作论和文学欣赏论中。
周济《介存斋论词杂着》说:“初学词求有寄托,有寄托则表里相宣,斐然成章。”这是从文学创作论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文学本文被创作出来时,必须带有创作主体的寄托。
不管是文学创作论还是文学接受论,所谓“寄托”,都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从内容方面,要求有“寄”;从形式方面,要求有“托”。所谓“寄”,就是本文必须具备作家艺术家个人对于社会、历史、人生、宇宙的看法,特别应该对现实作赞美或讽刺的评判,这一切,读者通过接受,也能获知;所谓“托”,就是希望本文把上述的个人看法或美刺评判直接说出来,必须找一个合适准确的事物外壳隐藏进去。创作主体描写的是这个外壳,即托物,目的却是为了道出其背后的真知灼见;同样,接受者欣赏、玩味的也是这个外壳,目的也是为了追寻其内在的寓意。一言以蔽之,外物是介于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之间的桥梁;前者通过它输出主观寄寓,再被后者经由它而输入。
寄托这个术语是中国古人的发明,其中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和高明的艺术原理。它不但指出了制约艺术创作活动和接受活动的内在意象问题,更重要的是,确切地道出了此一意象为什么能被接受者衷心地共鸣,甚至引发心灵震撼的原因。由于它的合理性,已广泛被日本、东南亚,乃至西欧、北美等广大地区的艺术研究者所重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寄托一词,特别是“寄”的意义,有了更多的内涵,它不仅仅是指社会、政治的功利和美刺内容,而是指与人生经验有关的所有因素。
从一部文艺作品中,读者或观照者如果不能发现其塑造的艺术形象背后的“寄”的含蕴,此一作品往往被看作失败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