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艺术要素与美学原则的心理距离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662页(1035字)

美学心理论文。作者布洛。1912年发表于《英国心理学杂志》第五卷第二期。该文主要从审美心理角度研究美感,他认为一种审美感受的获得关键在于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要介入一段“心理距离”。这种距离并非一般概念中的时间距离和空间距离,而是指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之间割断某种功利关系并介入一段无利害关系和功利得失的心理空间距离,因此,心理距离实际上是一种意识活动的结果。书中指出心理距离有肯定和否定两方面功能,首先,它表现为否定方面的抑制作用,即审美主体能借此封锁对现实利益的渴望和对实践活动的需要心理,使审美主体以超功利和非实用的态度去对待审美客体。其次,心理距离在否定了主体与客体实用方面的联系后还有肯定的一面,即它能帮助形成一种新的审美经验。该书在仔细分析了产生艺术家和科学家都可能形成的心理距离后指出,科学家之所以形成某种心理距离而不产生审美感受,是因为他们完全排除了个人的所有主观因素,其中包括情感因素;而艺术家的心理距离中却恰恰把情感因素保留了下来,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还保持着一种属于个人的情感联系,这种既保持心理距离又保持某种联系的状况称之为“距离的矛盾”。该书还认为距离太近会在主客体之间产生“差距”,人的主观思想和情绪不易摆脱功利和情欲,过分写实和近观不易形成一种艺术的审美眼光。而距离太远,则又会在主客体之间形成一种“超距”,使主体与客体之间情感联系断绝,主体由于感情淡漠而形成不了审美感受。因此,要获得美感,就必须克服两种失距现象,使心理距离保持在一种“距离极限”的范围之内。这种在极限内获得的美感并非完全一样的,恰恰相反,人的审美感受有强有弱,千差万别。为了说明这种美感差异性,该书又提出“距离的可变性”观点,认为这种位于“差距”和“超距”之间的“距离极限”可大可小,且存在自然的等级差异,它可随对象的性质而变化,也可随着个人保持距离等级的能力大小而发生变化。不同人对同一对象会形成不同的心理距离,而同一个人对不同对象与不同艺术,则也会形成不同距离。审美感受必须依赖于掌握距离极限的能力,使之不能太近且又不能太远;即使在一般人的心理中这个极限很小,但其界限是确实存在的。艺术家具有较强的保持心理距离的能力,因此,他们能够经常地以纯粹审美的眼光去观察事物,从而获得比一般人更多的美感享受。“心理距离说”作为早期西方美学史上的审美心理学理论,对古典的形而上学美学的反动,对促进文艺心理学的发展是有历史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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