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情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湖北人民出版社《文艺心理学大辞典》第64页(714字)

心理美学术语。所谓移情,即根据经验或以往的类似情境去知觉和理解当前情境的心理现象;或者说,移情是把主体内在的某种情感外射或迁移到他人或他物身上,使之也具有某种主观情感色彩。作为心理美学概念的移情早在19世纪就由德国美学家费肖尔父子所采用,意思是“把我的情感移注到物里去分享它的生命。”如心情愉快时感到花儿好像在微笑,心情悲伤时会感到月亮似乎很凄凉。此后,德国美学家谷鲁斯、英国美学家浮·李和法国美学家巴希都曾详细论述过审美活动的移情现象,作出了各自的解释。并由此形成了19世纪末期西方心理美学家最流行的一种美学理论——移情论美学。对审美移情作出最细致的说明并公认为移情论美学主要代表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美学家立普斯,立普斯认为审美的奥妙在于主体的审美移情活动,审美欣赏的对象和审美欣赏的原因不是一回事。“审美欣赏的原因是找自己”,或是“看到”“对立的”对象而感到欢乐或愉快的那个自我。因为在面对着审美对象而感到愉快时,我把自己的努力、抵抗、成功之类的“内心活动”和“在这一切内心活动中我感到的活力旺盛,轻松自由、胸有成竹、舒卷自如”等感情移入或贯注到对象中去了。立普斯从三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移情论美学:其一,审美的对象不是一种与人无关的实在,而是一种人格化的存在,是一种受到主体情绪灌注的有生命的形象;其二,审美的主体不是日常的“实用的自我”、而是一种“观照的自我”,是在对象里生活着的自我;其三,就审美主客体的关系而言,它们不是那种在一般知觉中对象在主体中产生一个印象或观念时的那种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就生活在对象里,对象则受到主体情绪灌注的那种和谐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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