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具显微镜(GB 3719-88)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光学设计手册修订版》第320页(1445字)

本标准适用于按直角坐标或极坐标测量工件长度和角度(包括螺纹元件)的工具显微镜。

3.1 基本参数及尺寸

仪器的基本参数及尺寸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3.2 技术要求

(1)仪器外表应美观,并需保证下列质量:

(a)电镀表面不应有脱皮;

(b)漆面不应有油漆脱落现象和显着的颜色不均匀;

(c)零件表面不应有毛刺,外部零件锐边应倒棱;

(d)外部零件接合处应齐整、无粗糙不平现象。

(2)仪器各工作面上,不应有锈蚀、碰伤、显着的划痕以及影响测量的其他缺陷。

(3)光学零件的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擦痕、麻点、水珠、霉点等疵病,胶合光学零件的胶合面不应有气泡和脱胶现象。

(4)仪器所有紧固零件应保证固紧可靠。

(5)仪器上所有的刻线、刻字应清晰;刻线刻字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1784《光学分划零件通用技术条件》和GB1785《光学仪器的字型和符号》的规定。

(6)仪器各活动部分的移动和转动应平稳,不应有卡滞、松动和急跳现象。

(7)仪器的光学系统成像应清晰。

(8)光学机械测微装置不应有明显的视差。

(9)纵、横向毫米分划尺应分别平行于纵、横向滑座(工作台)的移动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偏斜。

(10)纵、横向毫米分划尺应分别平行于纵、横向滑座(工作台)的移动平面,在毫米分划尺的全长上,所有的分划线都应位于读数装置的同一焦面上。

3.2.11 主要光学性能指标

(1)中央显微镜的放大率误差。

(a)使用测角目镜时,1×和3×物镜不应超过0.1%;

(b)使用轮廓目镜时,各倍物镜均不应超过0.15%。

(2)测角目镜测角时的准确度≤1′。

(3)测角目镜十字刻线交点和度盘回转中心的重合性在物平面内≤1μm。

(4)双像目镜合像的误差≤1μm。

(5)双像目镜双像倍率差≤0.05%。

仪器的其他技术指标详见(GB37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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