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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下卷》第2381页(3627字)

【简介】:

照会,是国家之间和各国外交机构之间外交往来中,用于交涉问题、表明立场、通知事项的一种涉外文书。照会也是一种书面通信,但又不同于普通信函。其区别在于:照会所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再就是照会仅限于外交部门使用。

照会分正式照会和普通照会。

正式照会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大使、特使、代办、临时代办的名义,用第一人称写成,要签名,不盖机关印章。

普通照会以外交部、大使馆、公使馆等名义,用第三人称写成,不签名,要加盖机关印章。

照会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一)标题 一般由发出照会的单位名称、照会事项、接受照会单位名称和文种组成。有的照会可不用标题。有的照会有编号。

(二)称谓 按接受照会的对象不同,或写单位、机构名称;或写个人称呼。对个人称呼有较固定的习惯用语和写法。

(三)正文 正文又分开头、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开头或是提出问题、概述照会因由,或是向被照会的外国外交机关致意。一般还要用“特照会如下”、“奉命通知如下”等习惯语句,承前启后;主体部分写清照会的具体内容;结语一般写“顺致最崇高的敬意”之类的致意话语。

(四)落款 写发出照会的机关名称,下边写上日期。正式照会要签名。普通照会要加盖外交机关印章。

【范例】:

苏联政府外交部副部长葛罗米柯致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照会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

周恩来先生: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业已收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本年十月一日之公告,其中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建立外交关系。苏联政府在研究了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之后,由于力求与中国人民建立真正友好关系的始终不渝的意愿,并确信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意志的代表者,故特通知阁下:苏联政府决定建立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受苏联政府之委托

苏联外交部副部长 安德列·葛罗米柯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日二十一时四十五分钟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复电

莫斯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交部副部长

安德列·葛罗米柯先生: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很荣幸地收到阁下本年十月二日来电关于苏联政府决定建立苏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深信苏联政府具有对中国人民的深厚友谊,今天又成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友邦,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此感到无限的欢欣。我现在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热忱欢迎立即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一九四九年十月三日

中国政府就美国国会在通过的一项

拨款法案中制造“两个中国”一事

给美国政府的抗议照会

(1983年11月25日)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83年11月17日和18日分别通过一项关于国际金融机构的拨款法案,其中有一项条款声称“国会的意见是:中华民国台湾应继续成为亚洲开发银行的正式成员,并且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加入该行的问题如何处理,中华民国台湾在亚洲开发银行的这一地位应保持不变。”这是美国国会继参院外交委员会11月15日通过所谓“台湾前途”决议案后又一次蓄意干涉中国内政、公然推行“两个中国”政策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任何政府间国际机构中,包括亚洲开发银行在内,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能代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有资格成为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这也是美国政府自己所确认的。但是,自从今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通知亚洲银行,决定加入该行以来,美国方面却力图在亚洲开发银行内推行“两个中国”的政策。这次经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拨款法案所表示的国会意见,坚持台湾应继续成为亚洲开发银行的正式成员,并公然称台湾为“中华民国”。这是美国国会企图制造“两个中国”的一次新的升级行动。这不仅完全违背了美国政府在历次中美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而且践踏了中美建交的根本原则。美国国会接连地制造破坏中美关系、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事件,不能不激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对此,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

中国政府强烈要求美国政府立即采取实际步骤,制止任何企图制造“两个中国”的行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严重后果,美国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就光华寮问题

给日本外务省的照会

(1987年3月27日)

日本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向日本国外务省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中国政府已多次严正表明对于光华寮问题的基本立场,但日本驻华大使馆在3月6日致中国外交部的照会中,依然推卸日方应负的责任,中国政府对此深表遗憾。

日本司法当局在中日恢复邦交之后,仍然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名义就中国国有财产光华寮进行的诉讼,并在判决中将台湾当局视为一个“政府”。这是践踏两国协议和国际法准则,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行为。因此,光华寮案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两国关系重大原则的政治性案件。

日方在照会中竟然希望一直忠实恪守中日联合声明的中国方面“尊重中日联合声明”,这只不过是日方回避承担责任的又一种辩解。中日联合声明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但是,光华寮案的判决却与这一精神背道而驰。中国政府从维护中日联合声明原则出发,耐心地就此案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数十次交涉。令人遗憾的是,日本政府却放弃履行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承担的义务,一再默认司法当局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致使问题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

按照中日两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日台之间只能维护民间和地方性往来。日本方面曾明确表示:台湾应当归还中国,这是日本政府一贯不变的见解;日本政府无意在政策上发展日台间的实务关系。但是,多年来日台间的实质关系有增无减,涉及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活动时有发生。光华察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从而在政治上突破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的协议。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不能不对事态的发展予以关注。必须申明:在台湾问题上,违反中日联合声明有关原则和两国政府协议,侵犯中国主权,损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任何行为都将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

中国外交部给印度驻华大使馆的照会

印度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印度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请大使馆转达印度政府。

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于同年6月3日经双方批准后生效。该协定的有效期,按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8年,因此,它将于1962年6月3日期满失效。

为了巩固和发展中印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起见,中国政府建议:中印两国政府举行谈判,以便根据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一个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来代替原有的协定。中国政府希望得到印度政府对于这一建议的答复。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961年12月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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