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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发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下卷》第2241页(325字)

【简介】:

形式发票是在成交时出口方预开的发票,虽不是正式发票,但也具有合同的效力,有时比合同还重要。在某些国家中,进口方有了合同还必须要有形式发票才能申请开证。

形式发票一般注明开发票日期、号码、定单号码等。发票抬头需填入进口商名称或空白不填,由中间商填入装运口岸、到达口岸、装定期、付款方式等均需写明。出口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毛净重等也须填注清楚。如乌干达等国家规定在形式发票上还须写明商品产地国、税则号码、包装重量以及各种条款和有效期等以作开立信用证依据。有了这些规定使形式发票更具有合同的效力,出口方在开立形式发票时应妥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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