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文书大典

劳教法律文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下卷》第1749页(1143字)

【简介】:

劳动教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劳教法律文书,就是执行这一法律制度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由于劳动教养是介于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一种行政处罚,所以劳教法律文书既不同于刑事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一般治安管理处罚文书。

劳教法律文书是劳动教养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体现。劳动教养机关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惩罚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制作好劳教法律文书,对于惩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教养法律文书,根据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执行类文书和管理类文书。执行类文书主要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管理类文书主要有: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提前解除或延长劳动教养呈批表、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

【范例】:

×××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浙劳教审字第[1994]37号

徐××,男,46岁,住浙江省××市××街××弄×号。1973年3月、1983年11月因扒窃分别被判刑8年、7年。

现查明徐××犯有下列违法犯罪事实:

1994年4月5日,徐××在杭州火车站票房扒窃旅客朱××口袋内人民币195元,被当场抓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劳动教养三年。劳教期自1994年4月6日至1997年4月5日止(已含收审期)。

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本决定后的十日内,向本会提出申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被劳动教养人:徐××(签名) (公章)

1994年5月24日

本决定已于1994年5月29日向本人宣布。

原工作单位、呈报单位、劳动教养管理所、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各一份,存档三份。

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

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

提前解除或延长劳动教养呈批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