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致驻苏大使颜惠庆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22页(1037字)
【事件内容】:
中国政府对于苏联当局所表示之意见深觉非常惊异;良以该项意见,既表现苏联政府全然忽视条约之义务,且表现苏联政府意欲与不合法之组织缔结不合法之行为。5月9日颜大使递交苏俄外交委员长之节略,曾将中苏两国政府依据1924年协定中,对于中东路相互所据之地位,明白指出。苏联政府在1924年5月31日两国所缔结中俄协定第九条第二节中,允诺中国政府赎回中东路,而绝未允诺任何其他政府势力可以取得该路。复按该条第五节之规定,最为明确,即中东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职是之故,与苏联外交委员长所持意见,截然相反者,即苏联绝无权将中东路所有权益,以任何方式,让渡与苏俄政府所愿让与之任何方面。复次,中国政府应请苏联注意,在上述协定第四条第二节中,中苏两国政府相互所为之诺言,即缔约两国政府,无论何方,不得订立损害对方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近来中国政府因受优越武力之压迫,不能参加中东路管理事宜,但中国并未因此亦且决不因此放弃其在该路所有任何条约上暨主权上之利益。此项因情势所生,且非中国政府所能负责之事变,暂时阻碍中国政府行使该路之管理权,丝毫不影响1924年协定条约之效力,暨中东路之地位。中国政府有不得不予指明:即满洲之现状,全世界均认为系由武力侵略所造成。此项恫吓行为,与1928年8月27日巴黎非战公约之精神暨文字,均属相反,苏联且系该公约缔约国之一。所有文明国家,均曾保证对于此伪组织不予以法律上或事实上之承认。今不经中国之同意,而在现状之下,竟将满洲之重要交通工具,以苏联当局拟采之方式,遽尔让渡,是不啻苏联当局承认一国际所宣告为不合法之组织,而予侵略国家以援助。此种计划,一旦完成,显将与苏联政府所昭示爱好和平之愿望相反。中国政府基于上述法律暨政治之理由,不得不提出极严重之抗议,反对苏联出售中东路;并热望苏联政府遵照1924年协定重行考虑其对本问题之态度。
(《铁道》第3卷第9期,1933年9月)
作为参加国联的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我担心苏联与“满洲国”的谈判对不承认原则可能产生后果。例如,我曾向苏联外交部长李维诺夫指出,苏联向日本或“满洲国”出售中东铁路的建议具有承认“满洲国”的含意。他于5月上旬回答说,苏联没有接受关于不承认的协议,因此,如“满洲国”接受其建议,苏联并不受这个协议的约束。
(《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页257)